4日后,强拆!水产养殖再现红线,不懂要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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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水产前沿 唐东东
郭振强在中山的养殖场及简易板房
鱼塘边搭建的简易板房属违建?5天后将被强拆!——1月15日,在中山市坦洲镇群联村北合队承包260亩鱼塘的郭振强,再次收到中山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发包方群联村委传达的通知。在上周一(1月7日),郭振强已经收到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开出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受调查通知书》,称其存在擅自对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群联村北合队小组土名“西灌河南边”地段处面积约1000平方米(折合约1.5亩)的土地实施“搭建简易棚、硬底化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和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于1月8日前往坦洲国土分局接受调查。
郭振强如期前往分局,但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我那么大的养殖面积,要人管理也要堆放农资用品,没有房子怎么搞?太气人了!”郭振强是珠海斗门白蕉人,2017年12月15日与发包方中山市坦洲镇群联村北合队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对方将当地261亩农用土地出租给郭振强作为种、养殖之用,承包期为10年。据郭振强反馈,该处土地原为砖厂,已闲置八九年时间。除该养殖场外,郭振强还在坦洲另有3处养殖场,分别为107亩、90亩、120多亩,总计接近600亩,其中涉事养殖场为总场。
《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受调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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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
本想安心投资水产养殖,不料却遭遇这种闹心的事情。对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所言的三处违规,郭振强做了解释:其一,自己已经在2018年4月27日取得了由中山市政府颁发、可用于该地段养殖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属于合规养殖。按惯有的逻辑,管理260亩鱼塘需要有配套的农资用品存放区、管理人员生活区、实验室以及培训、办公区。2018年7月份左右,郭振强分别向当地农(渔)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局递交了申请施工的设计图纸,但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由于此时养殖场塘口基建快接近尾声,为减少投资损失,让养殖尽快走入正轨,2018年8月份郭振强按原规划搭建了上述养殖配套基建,但建设途中一直没有相关部门人员前来阻止。直到2019年1月7日,才被认定为违建。
其二,实际养殖配套基建只有400平米左右,其中管理人员生活区、实验室以及培训、办公区共计300平米,农资用品堆放区100平米。(笔者致电国家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李书民时,告知养殖配套基建一般不超过2%即可。按260亩塘口面积算,配套基建不超过3400平米是可行的)
其三,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所言“违建”部分,原先为洼地,因此郭振强做了回填处理。这点或许被认定为违反“第四十二条”。
郭振强称,原本自己非常配合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执法工作,前期说硬化区域太多时,自己也立即将部分水泥路挖掉,重新恢复泥路。“后来又说搭建的棚面积太大,要拆掉,我就一下子来气了。”郭振强表示非常不理解,尽管自己确实是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先建了,但也是事出有因,接受不了这种强硬的执法。国家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李书民在电话中也表示,虽然走的程序上有瑕疵,但养殖配套基建还是需要有,如果拆了又要重新批、重新建,也是件耗费人力、财力、物力的事情。因此,李书民建议是否可以补走程序或以罚款的方式来处理,而非清拆。
不过,笔者也通过当地渠道了解到,目前中山市全力整顿非法占用耕地的现象,每个季度都会通过卫星定位拍照。据该渠道反馈,郭振强位于群联村的养殖场属于农业用地,硬底化属于农业用地的雷区;而且,按当地的规定,1000亩地只能报建几十平方,且只能做农具房,还需要通过国土、建设、农业等部门以及当地村委批准后才能建。“现在国家保护耕地,大家重视起来了,以前是可以钻空子,但现在没人敢随便批准建。所以既没有走程序,还建这么大,又硬底化,算是撞在枪口了,没办法。”
与发包方中山市坦洲镇群联村北合队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养殖场板房设计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显示: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你有些什么建议,可以留言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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